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洪仲丘遭虐死案軍檢31日偵結,將、校、尉級軍官只是被依「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共同職權妨害自由」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起訴,最重判到7年半,但陳毅勲卻是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起訴,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兩者刑罰天差地別。
▼軍檢大動作起訴軍士官18人,卻是嚴懲小兵薄懲大官。(圖/記者孫曜樟攝)
軍檢偵查下士洪仲丘遭虐死命案31日偵結,軍檢起訴書指出,542旅少將旅長沈威志、上校副旅長何江忠、少校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士官長陳以人、上士范佐憲6人,涉犯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同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罪嫌。
269旅憲兵官郭毓龍,未經權責長官批准而移送執行禁(悔過)之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30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
軍檢表示,涉犯「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共同職權妨害自由」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都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何江忠等人還有濫用職權,所以,以其本刑加重1/2最高可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
但反觀管理士(戒護士)陳毅勲在軍檢起訴中,卻是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等3罪,及同條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於死」罪起訴,因4罪是一行為所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於死」罪嫌。意即陳毅勲刑度是最輕面臨7年有期徒刑,最重將被處無期徒刑。
軍檢被問及是不是官愈大罪愈輕時,軍檢輕描淡寫的表示,起訴均是本著勿枉勿縱,不輕縱壞人、不冤枉好的法律精神位法論處,絕無任何偏坦。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