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政府規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範圍,每一人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死殘最高2百萬元,卻不包含財物損失。台灣車禍死亡案件的和解金額動輒4、500萬元,除了強制險之外,還可考慮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12年台灣發生超過24.9 萬件道路交通事故,每天至少發生680 起以上涉及車體碰撞毀損的交通事故,且事故比例逐年遞增。
超額第三人責任險屬高保額保障,可彌補強制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障之不足,車主必須先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之後才能加保。而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是用來加強強制險保額不足,和彌補其欠缺的財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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