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翁姓及劉姓男子在燒烤店飲酒與余姓男子口角,動手毆打、砸椅,劉男還動手脫光余男衣物,拿店裡的烤肉刷沾上醬汁,刷塗余男的生殖器,再將余男拖拉到路旁停車格內棄置致死。
▼2男子打昏酒客還用烤肉醬刷被害人LP。
判決書指出,30多歲的翁男及40多歲的友人劉男,去年10月間凌晨於苗栗縣一家燒烤店內喝酒,與素不相識的余姓計程車司機發生口角。
劉男出拳毆打、翁男持店內的鐵椅砸余男頭、胸等部位,2人拳打腳踢,致余男無力反抗倒臥在地。劉男還拿店裡的烤肉刷沾上醬汁,刷塗余男的生殖器,最後棄置不管。
警方巡邏時發現余男送醫傷重不治。一審依殺人罪,判處劉男及翁男各徒刑13年及12年6月,劉男等人不服上訴。劉男、翁男兩人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否認殺人,指僅徒手毆打或持鐵椅攻擊被害腹部。
台中高分院以劉男及翁男因細故聯手重毆被害人致死,情節重大,認定一審判刑過輕,依殺人罪各改判徒刑15年及14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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