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淫魔富少李宗瑞遭檢察官以藥劑強制性交罪起訴,並求處最重30年之刑,但在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卻變更起訴法條,以趁機性交罪僅認定9件構成趁機性侵及1件恐嚇罪,合併應執行18年6月,另有21件則是以證據不足判處無罪,偷拍部分有15件分處3至6月刑期合併執行3年10月,得易科罰金以每日2000元折算。
▲法官變更法起訴法條,淫富少李宗瑞獲輕判。(圖/本報資料照)
李宗瑞性侵偷拍案爆發,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受害女子多達34人,檢察官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起訴30件性侵案,並依一罪一罰計算求處李266年有期徒刑,但因求刑最高上限30年,檢方乃向院方求處最重30年之刑。
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日宣判,合議庭並不認同檢方所引用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法條,改以刑法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論刑,檢方所起訴的30件性侵案,也僅有9件構成趁機性交罪,所以,分處李宗瑞3年6月至4年6月有期徒刑,另李宗瑞還涉嫌恐嚇1名被害女子,求處拘役40天,合併應執行刑18年6月有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妨害秘密(偷拍)部分,則有15件成立分處3個月到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刑3年10月,得易科罰金以每日2000元折算。另有2件則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
12名被害人對李提出民事求償部分,則是判李宗瑞需賠30萬元到255萬不等金額,總計1425萬。
另有21件檢方起訴案件,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害人無逃離、哭泣且毛髮無毒物反應,因此,以證據不了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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