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淫少李宗瑞涉嫌撿屍性侵並偷拍案,台北地方法院3日宣判,檢察官據以起訴的偷拍光碟中,卻有14段因影中人未現身提告,而使李宗瑞這部分惡行得以獲判無罪。
▲14段偷拍片影中被害女子未現身提告,使李宗瑞這部分惡行獲判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根據判決書登載檢方指控,這14段影片分別是98年9月13日,被害人昏迷未清醒,被告以以陰莖碰觸被害人嘴唇,並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99年8月15日,李宗瑞為被害人脫內褲時,遭被害人打一耳光,被告停止性侵。99年9月22日,被害人酒醉嘔吐,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抗拒,並大聲說不要。99年10月17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抗拒。99年11月20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正值生理期,性侵過程均未清醒未清醒。
100年4月30日,被告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抗拒。5月14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未清醒。5月15日,被告以手指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抗拒。5月22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哭泣抗拒。6月11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抗拒。
7月16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抗拒。7月19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未清醒7月20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說不要,惟無力抵抗,7月24日,被告以陰莖插入被害人陰道性侵,被害人未清醒。陰莖插入其陰道性侵得逞。
法官認為,這些影片中無從判斷是否均違反女子意願,且從影片中看到女子與被告性交過程中,與被告有性行為之互動,諸如對被告說「舒服」、聽從被告指示變換體位、環抱被告背部、腰際、與被告接吻、為被告口交、順勢讓被告脫去衣、褲、胸罩、撫摸被告頭部大腿、耳朵、臉部、肩膀等,且於性交結束後,也未有逃離、哭泣、求援的舉動,因此,是否違反女子意而為強制性交或趁機性顯有疑義,故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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