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關說過程屢遭質疑 特偵組再次聲明沒有濫權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最高檢特偵組偵辦立法院長王金平等人關說案過程,屢質外界質疑有無以刑事偵查手段來進行行政調查,王金平甚至砲轟其為「少數不肖司法人員濫權違法」,在總長黃世銘親上火線說明後,為澄清外界質疑,特偵組11日中午再發出聲明,一切均依法處置,絕無任何的濫權不法。

檢察總長黃世銘領軍,特偵組辦王金平關說案,強調絕無濫權違法。(圖/本報資料照片)

特偵組表示,檢察官在偵辦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該案中發現,柯建銘委員101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更一審無罪判決,涉有關說未予上訴,致無罪確定,由於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業已涉及王金平院長、曾勇夫前部長等,經研析該內容,其間若有明知有罪而濫權不予追訴或金錢、其他不正利益之交付,將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係屬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之涉及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之貪瀆案件,特偵組自有刑事偵查之管轄權。

刑事偵查具有流動性,能否於偵查過程中發現刑事不法之具體證據非屬必然,若認查無犯罪嫌疑,檢察官即應著手撰寫書類為簽結或不起訴之處分。但對於未涉及刑事犯罪,而僅構成行政不法,且於行政法上已有可罰之明文時,自不得視而不見,即應將涉有行政不法部分,移送有權機關辦理。

特偵組強調,雖未能查得明知有罪而濫權不予追訴或金錢、其他不正利益之交付,未能以貪瀆罪名相繩;然王金平院長、柯建銘委員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曾勇夫前部長違反法官法第94條第2項但書,陳守煌檢察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第11條之事實均極明確,爰依法函送有權機關辦理,自無違反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分際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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