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男子楊進榮在101年10月因與他人有刑事糾紛,竟將拾獲的2顆子彈連同一封書信,寄至法務部給時任部長的曾勇夫,部長室秘書接獲信函後,立即報告曾勇夫並由政風人員向警方報案,警方隨後循線逮捕楊嫌到案,並移送法辦,台北地院審理後依恐嚇罪嫌判處楊男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罰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曾勇夫法務部長任內遭人寄子彈恐嚇,嫌犯楊進榮遭判拘役50天。(圖/本報資料照片)
楊進榮在98年9月間才因竊盜罪服刑出獄,但在101年10月間,卻將其拾獲的2顆鏽蝕子彈,和一封「交檢2顆子彈給法務部長曾勇夫」書信,裝入信封中,再從高雄郵寄到台北市法務部部長室,法務部部長秘書室收到信件並打開後,即先告知時任部長的曾勇夫,經其核定由政風人員向警方報案,警方隨後循線在高雄逮捕楊嫌到案。
楊嫌在被移台北地檢署坦承子彈和信是他寄的,但是,卻不是要恐嚇部長曾勇夫,而是希望部長能協助他處理與一女子間的刑事糾紛。
法官審理後,認為楊嫌交寄信件時已是45歲的成年人,應可明知子彈非一日常生活隨處可見之物,亦非任何人得任意持有,且應有相當智識能力得以判斷寄送子彈予他人將使他人面臨生命、身體遭受威脅之感,卻僅因與他人存有刑事糾紛,即逕將書寫內容含「交檢2顆子彈給法務部長曾勇夫」言語的信件1封寄送法務部,其自有藉此方式恐嚇法務部長曾勇夫生命、身體安全的故意,因此,依恐嚇罪判楊嫌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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