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聯手搞性侵 夫入珠妻大小奶成證據判刑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經營房屋清潔、張貼房屋買賣廣告公司的吳姓男子涉嫌在4年前與鄂姓妻子聯手,性侵暫住其家中女員工的女性朋友,最高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害人可指證夫妻2人性器特徵,依強制性交罪判鄂女有期徒刑7年2個月定讞。

吳姓男子與其鄂姓妻子在高雄經營房屋清潔、張貼房屋買賣廣告公司,98年間雇用家住屏東女子為員工,專職從事打掃及派發傳單等工作,當年8月因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吳男便提供自己高雄住處2樓,供女員工與其女姓朋友居住。

吳男因見員工朋友略有姿色,即趁員工不在時先性侵員工女性友人得逞,且恐嚇被害人不得對外洩露,否則,將對她不利,被害人因寄人籬下只好隱忍,不料,數日後吳男夫妻在房內做愛時,竟強拉被害人進房玩3P,鄂姓妻子還幫丈夫壓制被害人供吳男性侵得逞。

風災過後被害人與吳男女員工返回屏東,卻出現拿刀自戕並用香煙燙體的創傷後症狀,經詢問後被害人才說出在高雄遭吳男性侵經過,於是2人乃向警方報案。

吳男夫妻在地方法院審理時,則是矢口否認犯行,但被害人卻能指證吳在生殖器上有入珠,鄂女乳房是小大奶等隱密性器特微徵,因此,一、二審都判吳男夫妻有罪,吳男在二審被判11年11月放棄上訴而定讞,鄂女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最後仍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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