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扁執政時期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的陳哲男涉嫌以可擺平官司為由,在2002年詐騙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600萬元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9日宣判,認定陳哲男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對司法機關具有一定程度影響力,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判陳哲男8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利用職務涉嫌詐騙梁柏薰600萬元案,在地院及高院審理後,陳哲男均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分別重判12年及9年有期徒刑,陳哲男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時,合議庭認為我國是五權分立國家,司法機關非隸屬總統府,且總統府受理人民陳情司法案件時,僅需移送主管機關即可,總統府副祕書長不會因此接觸各級司法機關。
最後以總統府對司法案件並無監督調查權為由,改依刑責較輕的「刑法」詐欺取財罪,逆轉輕判陳男7個月有期徒刑,檢方在接獲判決後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再次發回高院重新審理。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陳哲男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對司法機關有一定程度影響力,2002年還刻意安排當時總統陳水扁參加司法官訓練所第43期的開訓典禮,藉以取信梁柏薰,最後梁陷於錯誤,以為陳真可以幫他擺平官司而交付他600萬元,因此合議庭認定陳哲男觸犯貪污罪重判8年徒刑,全案則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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