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涉嫌在10年前殺害一對小姐妹入監服刑,被關6年假釋出獄後,陳竟又再動手殺害1女子,陳男在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在7日召開死刑辨論庭後,21日出現大逆轉,最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判決未審酌人權公約與聯合國相關決議,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判處死刑,因此撤消原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民國92年時,陳男誘拐2名女童到新店溪,將2人其殺害,當時法官相信陳男患有身心障礙的問題,因此判刑12年,減刑後陳男被關6年出獄,民國99年,陳男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的廣告後,誘騙一名27歲林女應徵,因陳男認為林姓女子在言談間侮辱其母親,便以球棒將林女活打死。
法院一審、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7日召開行言詞辯論,陳男的辯護律師為顧立雄、高涌誠、翁國彥等人,以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決議都認為,精障者不可判處或執行死刑,請求撤銷原判決。
檢方則認為,陳男在7、8年間殺害3人,且被害人均是與他無恩怨的婦孺,不論是終身監禁或是自由刑都已無教化可能,且經3次鑑定結果,也認定陳男犯案時未受精神狀況影響,陳恣意殺人,所犯是最嚴重的罪,判處死刑並未違反比例、公平正義原則。
最高法院合議庭今天做出逆轉宣判,撤銷原死刑判決,發回更審。主要理由為原判決未審酌,人權公約與聯合國相關決議,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判處死刑,因此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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