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兩制」!同影城部分禁帶外食。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美麗華影城不服因4個映演廳放置「禁帶外食」公告,遭台北市政府連續裁罰14萬元,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前行政院新聞局命令違憲,企業經營方式的選擇,相較於在電影院內買到較貴的食物,公益性較全面,因此判決美麗華勝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美麗華娛樂公司在台北市中山區經營美麗華大直影城,營業廳計10廳,其中8樓的「M CLUB」4個映演廳在現場放置「禁止攜帶外食進入影廳」的公告,台北市政府認為有違前行政院新聞局在民國99年2月8日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予以裁罰。
美麗華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
北市政府多次勸導美麗華仍無改正意願,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將罰鍰由2萬元加重為6萬元;美麗華大直影城也成電影院禁帶外食政策執行後遭開罰的全國首例,先後裁罰共14萬元。
美麗華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理由是其他6個影廳並未禁止民眾攜帶外食,所以「已有提供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北市觀傳局則強調,電影院中每一個影廳都必須符合規定,沒有例外。
法院:攜帶外食是業者職業執行自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電影放映業者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電影放映場,是業者的職業執行自由,也是言論及職業自由的內涵,此命令違憲;又縱使有公共利益予以限制的必要,也必須以「法律」限制,不能以「法規命令」直接限制,否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市地區有許多首輪影片的戲院具有充分替代性,各戲院是否禁止攜帶食物是企業經營方式的選擇,消費者因此有多元消費型態可選擇,相較於「避免消費者買到電影院內較貴的食物」,公益性較全面,因此撤銷原處分,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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