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孟修/台北報導
影城部分禁帶外食到底合不合理?日前美麗華規定4個放映廳禁帶外食,結果遭台北市政府裁罰14萬元,美麗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結果法院判決美麗華勝訴。對此,美麗華於近日發表聲明,認為部分影城限制攜帶外食是因為有顧客反應不想被特定食物氣味或噪音干擾才提起行政訴訟。
電影外食解禁,但是否可能影響放映廳的播放品質,消費者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禁帶外食等於變相的強迫消費,民眾別無選擇,只能買價高的影城商品。相對的,近來有網友認為開放外食後,翻動食物的噪音或是特定食物的氣味的確會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美麗華影城日前遭台北市政府裁罰14萬元,但業者不服提出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4日判決美麗華勝訴。行政法院認為,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是業者的職業執行自由,也是言論及職業自由的內涵,因此裁罰美麗華的命令是違憲;又縱使因公共利益而有限制必要,也必須以「法律」限制,不能以「法規命令」直接限制,否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法院也進一步指出,台北市地區有許多首輪影片的戲院具有充分替代性,禁帶外食是業者經營方式的選擇之一,消費者有其他選擇,且公益性也較「避免消費者買到電影院內較貴的食物」全面,因此撤銷原處分。
對此判決,美麗華近日表聲明認為,有顧客反映不想被特定食物氣味及噪音打擾,及基於影廳環境清潔之有效維護,因此在101年全面開放攜帶外食時,就另外規定 10個影廳中的4個影廳禁帶外食,目的是提供消費者不同視聽「環境」選擇。況且其他6個廳於其他業者無異,全面開放攜帶外食,消費者仍可自由選擇,希望社會大眾不要誤解。
對於行政法院這項判決,民眾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開放攜帶外食是提供消費者方便,但有些人認為,自由是以影響他人的權利為原則,例如翻動塑膠袋或包裝紙的噪音或是過於濃郁的食物氣味的確會影響其他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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