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機車雙載出車禍變情侶,分手後女方提告求償。(示意圖/非本案照片)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蔡姓男子騎機車載陳姓女子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時,因紅燈左轉,和對向轎車相撞,造成陳女骨折行動不便,在蔡男的細心照顧下,兩人轉為情侶關係,之後因個性不合分手,陳女以車禍導致勞動力受損為由,控告蔡男過失傷害求償,最高法院判賠244萬元定讞。
5年前某日凌晨,蔡男受託騎機車載送陳女,經過南京東路五段時紅燈左轉,撞上對向陳姓男子的轎車,陳女因此左膝、左踝骨折。為了彌補女方,他呵護備至,甚至讓對方住進家裡,最後兩人成了男女朋友,他的家人也很喜歡陳女。
之後兩人因個性不合分手,陳女向蔡男求償勞動損失費用。蔡男委屈地說,當天騎車時,陳女一直講話讓他分心,才會沒注意到對向車輛出車禍,分手後還提求償讓他很感概;陳女事後已和轎車駕駛和解未提告。
法院認為,車禍起因是蔡男闖紅燈,須付7成責任,剩下3成責任在對向轎車駕駛。由於陳女受傷時是21歲,65歲強制退休,勞動力損失約300多萬元,精神撫慰金40萬元,以7成計算,蔡男須賠24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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