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為避免保單詐財案件,民眾購買壽險前,保險公司要先看健康證明以及財力證明,不過,因應《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的修正,金管會宣布自11月9日起,保險業者承做產險附加傷害險商品時,在特定商品保險金額不高於1000萬元時,保險業者可以不用進行財務核保。
金管會昨(20)日發函解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特定保險商品的範圍包含三大部分,首先、汽車保險附加的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1000萬元者;
其次、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的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500萬元者。
第三、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內含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或內含的全程保障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1000萬元者;
官員表示,排除民眾在投保這些特定商品前,保險公司須先進行財務核保,主要是考量這些商品為產險,且保額有一定限制。
為因應社會各界對強化保險業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的殷切期盼,金管會年中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七條強化對保險業核保作業的規範,要求保險業內部的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納入核保程序及流程圖、明訂適合度政策內容,以及須對評估保險金額、保險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間具相當性等特定事項訂定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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