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變換車道逼讓道,及自行車拒絕酒測都訂定罰則。
◄惡意逼車未來將開罰,並當場禁止駕駛。(圖/示意圖)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表示,現行條文對於「危險駕駛」的定義不夠明確,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其他車輛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若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佔用自行車專用道,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初審通過條文也將自行車納入規範,增訂慢車駕駛人若行進間撥打手持式行動電話、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將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若拒絕酒測則處1200元罰鍰。如果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將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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