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日月明功涉嫌集體虐死高中生一案,目前已由檢察官密集為偵查,並對包括創辦人陳巧明在內的相關人等向法院聲請羈押。而此事件也讓人思考,台灣對於宗教團體,到底該有如何的法律政策。
台灣在戒嚴時代,因禁止集會結社之故,國家對於宗教團體乃採取嚴格管制,甚而對於某些新興教派,還採取嚴厲打壓的政策。但在解嚴之後,各種限制紛紛解禁,故過往受到打壓的宗教團體,即如雨後春筍般浮出檯面,致呈現出自由與多元的現象。
惟在1990年代中期,台灣卻因宗教掃黑之故,致引發宋七力、妙天與太極門等三大案件。檢察官於當時,不僅沸沸揚揚對道場進行搜索、扣押,甚而還對相關人等為羈押,並以法力、神力、練氣等為修行方式,因無法得到科學證明,故必屬詐欺來起訴主持人及其信徒,但此三大案件在歷經十多年的纏訟後,皆以獲判無罪為終。法院的理由不外認為,對於信仰,只有信與不信,而無真與假的問題,若僅因科學無法證明,即來加以否定,甚至認為是詐欺手段,不僅紊亂了宗教與科學的界限,亦嚴重侵害《憲法》第13條的信仰宗教自由之保所以,從法院對三大教案最終為無罪判決的結果,即可看出,現今台灣宗教團體不僅多元,且於法律上亦採取極為寬容與自由的態度。如就宗教團體的設立申請來說,內政部只能採取形式審查,而不能以有違法或侵害他人之虞來否定其成為人民團體。甚而宗教組織若不欲依法設立成為人民團體,亦屬於其自由,政府亦無權干涉。依此而論,基於對人民結社與信仰自由的保障,只有宗教團體或組織於涉有不法或侵害他人權利時,公權力機關才可為介入。而內政部雖一直有制訂宗教團體法的想法,但或許是為避免走回頭路之故,此構想就一直處於草案研議的階段,致難於成形。
而在日月明功事件爆發後,或有認為,為了防止類似悲劇發生,是否有必要藉由刑罰來禁止所謂邪教組織。只是欲為此等立法,馬上面臨的問題是,在價值多元的現今,如何界定正、邪?甚且在不可能明確化此概念下,關於邪教與否,勢必得由執法機關,包括警察、檢察官與法院來進行界定。則在各機關可能有認定差異下,就可能產生因人、因事而異的差別與恣意對待,致形成一種不平等,更可能使此法條成為箝制人民信仰與思想的工具。
更須注意的是,基於政教分離原則,即國家對於各種宗教,不管是新興、還是傳統宗教,都必須保持中立的態度,則若將邪教組織入罪化,等同由公權力機關介入何為正教、何為邪教的爭執,將因此使國家失去中立的地位,致違反政教分離的憲法原則。
由日月明功事件,或許讓人有對宗教團體必須為事前管制的想法,只是須深思的一點是,宗教不會害人、只有人才會害人。也因此,基於信仰自由與政教分離,國家對於宗教團體的對待,仍得堅持「不能事前審查、只能事後處罰」的法律政策。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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