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打針示意圖。(圖/東森新聞資料照片)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在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疾病的藥物不足時,是否可使用人用藥物?立法院經委會今天(8日)審查《動物保護法》相關草案時,仍有朝野立委持反對態度。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1條修正草案,增訂治療動物疾病的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填入診療記錄,使用在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上;又相關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機關訂定。
另在《動物保護法》第31條增訂,違反前述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拒絕改善可以按次處罰。
中央社報導,台聯黨立委許忠信建議,適合動物用的可以,不適合的要分開使用;國民黨立委丁守中、黃昭順則擔心,藥物類別跨動物跟人使用,是否有疑義?例如感染性的藥物及抗生素等。
對此,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表示,歐、美、日、澳洲及加拿大等國,都已在訂定相關規範後,開放動物用藥依相關規定得以用人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簡任技正戴雪詠也指出,動物要用動物用藥,極端情況才能用人藥,目前寵物用藥有7成用人用的藥品,又獸醫依據人藥的用藥手冊,就會知道怎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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