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日修民法部分條文,調整親屬會議替代方案、增遺囑通知對象。(圖/新華社資料照)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現代家庭規模縮減,民法裡的「親屬會議」規範已不適用,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親屬會議不能、難以召開時,可交由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修法也通過遺囑保管人應通知,已知繼承人、債權人、受贈與人等。
民法規範「親屬會議」決定子女扶養方法、遺囑執行人;親屬會議須由5人組成,組成者包含未成年人或遺產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尊親屬、3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4親等內同輩血親等。不過,與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民法制訂時間已久,現在的工商社會以核心家庭為主,民眾遷徙頻繁,難以召開親屬會議,修法是要提供這些家庭一些替代方式。
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132條修正,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事項,如果因成員不足或其他因素難召開親屬會議,有權召集會議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聲請,改由法院處理相關事宜。
立法院也通過民法第1212條修正,遺囑保管人得知有繼承事實時,應該將遺囑交付給遺囑執行人,並通知只知繼承人;無遺囑執行者,應通知已知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遺囑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一樣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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