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在7-ELEVEn撿到錢包親自送返。(圖/取自維基百科/非本案照片)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好心被雷親?公車司機孔令宜在板橋的便利商店撿到賴姓女大生的錢包,根據證件上的地址親自送返,未料卻遭賴女指控侵占錢包內的6200元現金,孔男一審敗訴,判賠1萬2000元,他認賠後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般人撿到錢包會送警局,但孔男親自送還,且無法證明錢包內原本有錢,因此改判孔男無罪定讞。
2013年2月21日下午,孔男在板橋一家7-ELEVEn便利商店撿到錢包,依錢包內的身分證地址,親自送還給賴女,但對方表示,錢包裡有當天消費後店員找的200元和準備換成日幣的6000元,共6200元現金全都不見了,指控孔男侵占。
根據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賴女離開後只有孔男碰過錢包,賴女住處距離商店僅350公尺,孔男約1小時後才送返,新北地院認為不合常理,判他有罪,但孔男自認清白賠錢後上訴,表示若拿了錢,何必親自送返,且現金可能是找證件時掉落。
高院認為,一般人撿到錢包會送到警局,但孔男親自送還給失主,因對賴女住處的路不熟悉,未能立刻送達,不違背社會常理,並且無法證明錢包內原本有錢,有可能中途掉落,因此改判孔男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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