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保密法條例》 應公開事項禁列「國家秘密」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近日公布新保密法實施條例,規定各級單位不能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以「國家秘密」為由掩蓋。官方媒體稱讚,這將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根據《新華社》報導,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該條例共6章45條,自3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25日國家保密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中,最引發關注的是第5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祕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祕密的資訊公開。」前半段的部分,特別寫到這是李克強所定下,可望有效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地方政府剝奪公民知情權。

而第8條指出,國家祕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李克強去年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依法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是人民政府密切聯係人民群眾、轉變政風的內在要求,是建設現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重要舉措。(圖/資料照)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修訂的《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條例》,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機密已經洩漏或可能洩漏,要「即時報告」,而這次新《條例》則明定為「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高層報告。

《條例》還指出,機關、單位發生洩漏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告或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在保密檢查或者洩漏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洩漏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新規,不少網友拍手叫好,但也有人質疑「該不該公開,最後還是政府說了算」。而《路透社》說,「國家秘密法」定義模糊不清,以及保密事項範圍調整的隨意性,《條例》能在多大程度上維護民眾的知情權,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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