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示意照。(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陳姓女子開車在宜蘭縣闖紅燈,遭警方錄影蒐證逕行舉發,事後收到2700元罰單,她不服氣得打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雖陳女確有闖紅燈,但警方當時並沒有不能或不適合攔檢情況,認為執法應以當場攔檢為原則,因此撤銷罰單,13日判陳女免罰。
判決指出,2013年4月1日下午,陳女在礁溪鄉礁溪路6段闖紅燈,遭警方以V8攝影機拍下全程,除被開罰2700元,還被記違規點數3點。
陳女主張,舉證照片沒拍到她行車方向紅燈,只錄下對向紅燈,兩者間可能有秒差或故障,不能證明她闖紅燈;她也主張,若真的闖紅燈,為何警方不當場攔停舉發。
法官傳喚吳姓警員作證,吳供稱,他和同事都以V8蒐證為準,沒有攔檢,但也說當下攔檢並無困難。法官檢視舉發影帶確定陳女闖紅燈,但引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認為警方執法應以「當場攔檢為主、逕行舉發例外」,攔檢可即時釐清違規事實;且該段路段交通流量不大卻未攔檢,認定程序違法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對此,警政署交通組表示尊重判決,會把此案當作教育案例,提醒基層員警注意執法手段,並重申除非有不能或不宜攔檢情形,否則都得當場舉發。但基層員警有不同聲音,認為若民眾違規都得攔車,如果出事誰要負責?
我們想讓你知道…唉,警察真難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