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犯罪何能算小CASE

2014年03月5日 00:08

▲世新大學教授王曉波。(圖/翻攝YouTube)

吳景欽

世新大學教授王曉波,一席二二八殺兩萬人是小case之語,引來各界撻伐,也突顯出台灣對於政府犯罪的缺乏反省。

在威權體制之下,統治者或藉由武力,或藉由法律,或藉由司法,而對人民所造成的迫害,除必須為冤罪的洗刷、名譽的回復與金錢的賠償外,更必須對迫害者為究責以來還原真相,也算是給受害者一個交代。惟台灣解除戒嚴已超過二十年,對於此等轉型正義的工作,步伐卻顯得緩慢。

對於過往殘害人權犯罪的檢討法制,大概是在1990年代中期,由立法院所相繼通過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就前兩者而言,乃藉由成立專責的基金會,來負責案件的調查與賠償事宜,惟此兩條例仍是以國家無過失的基礎為立法,不僅對於求償金額有上限,且在不認為國家有錯的前提下,自不可能有對造成損害結果的公務員為求償之規定,故此種金錢補償最終還是得由全民為負擔。至於回復條例,只是將被不當剝奪的公民權利加以回復,並非真正在洗刷清白,致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

而最能反應轉型正義者,當屬對於迫害者的刑事訴追,惟這種究責工作,卻肯定比金錢賠償更加困難。尤其這類戕害人權的結構性犯罪,就下令迫害人權者,若遭起訴審判,其可輕易以不知或未下令為屠殺行為等理由,來將責任推給下屬;而就執行者而言,也可以依法令執行為規避。甚且在時間已經久遠,證據更屬難尋,則在強調罪疑惟輕原則下,必會造成治罪的困難。而即便掃除如此多的障礙,卻馬上面臨追訴權時效已過或相關人等已經逝去的困境,致難以或不能為定罪。

針對殘害人權的犯罪,若以被殺人數多寡來界定悲劇是大、是小,不僅有減輕或規避執政者責任之嫌,更將人命予以量化,而嚴重違反生命無價之普世觀念。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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