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4歲的男女為性交,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圖/示意圖,非文章當事人/翻攝自網路)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楊姓男子去年初跟一名國二女學生在MTV看電影時發生性關係,事後女學生告知學校輔導老師,女學生父親接獲校方通知後向警察局報案,楊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由於事發當時少女未滿14歲,男子被判3年4個月有期徒刑。
楊男坦承發生性行為,但否認故意和未滿14歲少女發生關係,表示當初在Facebook上詢問女學生年紀,少女說14歲。而女學生向法官表示,曾向楊男表明是國二學生,有說自己14歲卻不確定是「已滿」還是「快滿」,後來因為想在生日時和對方出去,所以有告知自己的生日。
法官認為,依個人習慣不同,在告知年齡時報虛歲或實歲都有可能,但楊男明知少女就讀國中二年級,有可能未滿14歲,卻未加確認、執意與對方發生關係,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即使雙方已決定和解,還是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楊男3年4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我們想讓你知道…吃幼齒就要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