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林姓跆拳道教練不甘經營道館的女友想分手,竟將偷拍的女友裸照與色情照「混搭」,做成道館的宣傳海報並四處張貼;最高法院13日依妨害秘密等罪,判林男4年2個月定讞。
▲裸照示意圖。(圖/翻攝自港片《古惑仔3》畫面)
判決指出,林男在99年間趁女友酒後熟睡時,在汽車旅館以手機拍下數張女友裸照;100年5月,由於女方要求分手,林男心生報復念頭,把女友裸照、生活照再加上其他情色照,印製成道館的宣傳海報,在附近小學外牆、電線桿等處張貼。
被害人發現後報案處理,林男辯稱拍照前有取得對方同意,否認偷拍;林男一審判刑2年2個月。
全案二審時,法官認為照片裡女方雙眼緊閉、嘴唇微張,採信女方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遭偷拍,痛批他嚴重危害被害人隱私、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對被害心身心造成極大痛苦與折磨,且犯後未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等罪改判4年2個月,最高法院駁回林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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