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坪林區一謝姓男子從民國91年起至103年1月共被警方查獲8度酒駕,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其今年酒駕案時,以其無悔改之心,罕見以公共危險罪重判謝男有期徒刑1年4個月,須再入監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住新北坪林的謝姓男子7次酒駕被查獲還罰不怕,第8次酒駕被送辦法判重判1年4個月徒刑。(示意圖/資料照)
謝姓男子是帶今年1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其坪林 區住處喝酒後,開車外出買菜,車行經坪森粗窟里黃舉皮寮產業道路時,被警方攔下盤查,當時員警聞到謝男身上散發酒氣,於是對其進行酒測,酒測值竟高達1.13毫克,因此,新店警方在偵訊將全案依公共危險移送檢方辦。
檢查官在起訴書中載明,謝男在民國91年、94年、96年、99年間,共被查獲5次酒駕,又分別被判刑拘役30天至5個月不等的徒刑,但均得易科罰金確定,但在民國100年和101年間謝男又2度被查獲酒駕,各被判刑6個月和1年有期徒刑並入監服刑,不料,今年1月18日謝竟再被警查獲,檢察官乃向法官請求重判謝男。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謝男在經過7次酒駕教訓,且服刑已達1年卻仍未戒除酒駕惡習,顯係毫無悔改之心,若再輕判將使其心生僥倖,因此,以公共危險罪再重判謝男有期徒刑1年4個月,須再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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