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從男子下體高度及按摩床等高判斷,提告女子敘述的猥褻過程違反常理。(圖/按摩床示意圖/取自網路)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彰化一名段姓推拿師2012年10月被女客人指控,趁拔罐時以下體磨蹭肛門附近猥褻,一審法官判段男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認為,依照男子下體高度和推拿床等高判斷,除非段男長度達40公分,否則不可能站在床邊就直接磨蹭女子臀部中間,認為情節難以想像,維持無罪判決。
提告女子指出,進行拔罐沒多久就覺得內褲及外褲被稍微拉下,接著感覺段男的下體在磨蹭她的臀部中間,她當場制止,但段男表示那是手,她卻覺得就是段男的下體,還向法官表示「生殖器跟手我還分得出來」。
法官認為,女客內褲上雖然驗出段男的DNA,但位置並非在肛門處,加上女子身上各處都沒驗出段男的DNA,不排除是段男在按摩、推拿時,接觸到女子身體,事後女客整理衣著時,將段男的體液或身體脫落細胞轉移到內褲上,所形成的「轉移跡證」。
此外,提告女子向法官表示,推拿當時她雙腿自然併靠、俯趴在推拿床上,段男沒有趴到她身上或爬上推拿床,也沒有打開她的雙腿或移動身體。
但法官依照女子所述,推斷過程後卻發現,站在推拿床左後側的段男,除非下體長度達40公分,才有可能從床邊直接碰觸女子臀部,加上若要磨蹭肛門,還需「越過大腿高度,再下降轉彎」,認為違反常理、難以想像,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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