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劉姓男子2年前和14歲少女發生關係,還「好康逗相報」,邀2名友人一起與少女嘿咻;最高法院認定劉男明知對方未成年,卻把少女當洩慾工具,判他1年4個月徒刑定讞。
▲劉姓男子與14歲少女上床判刑定讞。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達志示意圖)
判決指出,劉男(24歲)於101年4月透過網路認識少女,後來邀少女到花蓮,2人發生關係,不久他又找來2名友人,輪流與少女發生關係。後來少女母親察覺女兒行為有異而報警處理。
劉男辯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雙方你情我願;不過,少女表示有告知對方自己14歲,而且她試穿學校制服赴約。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少女裝扮,劉男不會不知道她未成年,卻把少女當成洩慾工具,依與幼年女子性交罪判刑1年4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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