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船(2208)與永傳擬分別按40%、60%股權比例共同出資設立台灣離岸風場股份有限公司,公平會今(30)日宣布認同結合後,對再生能源發展有重要的指標意義。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公平會今(30)日表示,有關台船(2208)擬與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新設事業,申報事業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且認為結合後,將帶來資源整合的整體經濟利益,對再生能源發展有重要的指標意義。
公平會指出,台船與永傳擬分別按40﹪、60﹪股權比例共同出資設立台灣離岸風場股份有限公司,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之結合型態,又參與結合事業台船公司101年於國內建造商船市場占有率逾四分之一,符合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該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進一步說,台船、永傳主要經營業務分別為造船相關商品、提供離岸風場開發服務,台灣離岸風場公司則提供離岸風場運維服務,所屬特定市場範圍不同,本結合應屬多角化結合態樣。
總之,公平會認為,結合案不致對市場競爭程度產生實質減損之效果,而且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可整合相關服務,帶來資源整合的整體經濟利益,亦對提振投資、創造就業機會與再生能源之發展有重要的指標意義,藉此創造台灣新興綠能產業與市場,是其結合對於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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