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割闌尾募款」活動在5日募破千萬元經費,但內政部卻在當晚提醒,罷免立委屬於「政治活動」,必須受《政治獻金法》規範,倘若進行宣傳活動,恐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氣得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上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在臉書PO文大罵,「內政部自甘墮落為闌尾的圍事小弟」。
黃國昌直言,作出「罷免不得宣傳」屬違憲規定的內政部官員,應該回去學校重修《憲法》。他指出,國內目前的《政治獻金法》,均以「選舉」為規範對象,根本不及於「罷免」,否則無法解釋運作。
他抨擊,如果可以接受這種離譜解釋,那也讓人再見識到什麼叫做可恥的政府、什麼叫做可笑的政客!「不要再說什麼『依法行政』了,只是更讓人民瞧不起你們而已!」
內政部昨晚表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以外的個人或團體,如果為特定政治活動公開向大眾募款或接受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27條規定,將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的罰鍰;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將予沒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的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違反者由選舉委員會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自甘墮落為闌尾的圍事小弟
剛剛接到記者電話,轉告我內政部今晚作出如下的離譜解釋,簡直快要讓人氣炸了,這些人真的沒有把人民當一回事、真的已經恣意濫權到膽大妄為的地步:
「內政部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進行時,除徵求連署的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違反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因性質屬政治活動,所從事的募款行為須受《政治獻金法》規範,也就是『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政黨、政治團體以外的團體,不得從事特定政治相關活動,公開對大眾進行募款或接受捐贈。』內政部呼籲,民眾或團體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觸法。」
首先,「罷免不得宣傳」的違憲規定,筆者早已批判過,不想贅言,請作出這種表示的內政部官員回去學校重修憲法;
其次,我國目前的《政治獻金法》,無論從「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或「文義解釋」,均係以「選舉」為規範對象,根本不及於「罷免」!否則根本無法解釋運作。舉例而言,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如果《政治獻金法》的規範行為包括罷免,豈不是成為「除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外,任何人不得接受公益捐款推動罷免」?如果可以接受這種離譜解釋,「罷免」還可以說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直接民權嗎?」難道一個人必須先宣布「參選」成為「擬參選人」,才能接受捐款推動罷免?法律可以如此胡亂解釋嗎?
今晚,江宜樺所領導的行政院,再次讓人見識到什麼叫做可恥的政府、什麼叫做可笑的政客!不要再說什麼「依法行政」了,只是更讓人民瞧不起你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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