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罷免違法? 台聯黨團擬提案修改

▲「闌尾」割不割得成,恐怕得先面臨《選罷法》這一關。(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劉康彥/台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後,社會討論罷免情況增加,但依照現行《選罷法》規定,任何罷免案的相關宣傳皆遭禁止,立院台聯黨團8日上午表示,原規定無助於社會意見溝通,基於言論自由與避免不必要糾紛,台聯將於近日提案修正《選罷法》,讓罷免權獲得更多保障。

台聯黨團8日上午發出新聞稿表示,《選罷法》中有關罷免案之進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的相關規定,是民國72年、戒嚴時期所增訂,不符時代需要。

黨團總召賴振昌認為,近來公民運動聲浪增高,但限制人民罷免權之行使及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違憲之虞,何況實務上,若不能宣傳罷免活動,要如何徵求連署?,民眾在報紙投書或新聞媒體報導罷免某公職人員,是否能解釋為「宣傳罷免」,容易產生不必要爭議。

副總召葉津鈴則說,台聯已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刪除「不得有宣傳活動,及違反者處以罰鍰」之規定,並將於近日提出,以保障人民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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