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斯加沒有明令禁止「州警不得跟沮喪的報案者發生性行為」!(圖/翻攝自網路)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2009年4月的一個晚上,阿拉斯加一名員警拿起他稍早時處理一宗家暴案的檔案夾,發出一則簡訊給遭丈夫家暴的受害人。接著他們碰面了,並且在車上發生性行為。
上周三(7日),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以3比2的票數判決說:「員警的行為有點混蛋,但並不違反公共政策!」
此案之所以會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原因是這名員警被上司停職了。事實上,一些高層還想讓他直接滾蛋。但是此事提交「公共安全雇員工會」(The Public Safety Employees union)仲裁後,工會認為沒有「正當理由」將他解雇。於是此案一路打到阿拉斯加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維持之前高等法院的判決,原因是「禁止下班後發生(雙方同意下)性行為不檢的員警復職,阿拉斯加在有關這方面的公共政策州缺乏明確的界定」。
意思是說,阿拉斯加州沒有一條法律法規定:州警不得跟沮喪的報案者發生性行為」。
工會的理事長梅特卡夫(Jake Metcalfe)說,該名州警將收到一筆補發的遭停職後的薪資。但是無法讓他復職,因為早在高等法院的聆訊前,他的員警證已被吊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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