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當幼女面偷情演鹹溼片 離婚後幼女向父揭姦情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游姓男子與李姓前妻結婚十逾年育有2女,但李女卻在2年前紅杏出牆,並與呂姓情夫利用游男送長女上學及外出工作空檔,在家中當著年僅5歲的小女兒面做愛,游男在毫不知情情況下與李女離婚後,2幼女才向他揭露媽媽姦情,為此游男向法院提告求償10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李女與呂男需連帶賠償12萬元。

母當幼女面偷情甚至做愛,丈夫一直被蒙在鼓中,直至雙方離婚幼女才向老爸揭姦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開設推拿診所的游姓中醫師與李女在民國90年間結婚,婚後2人育有2女,但是,李女卻在大女兒9歲、小女兒5歲時,與呂姓男子外遇,常趁丈夫帶著大女兒上課及工作時,將呂男招來家中做愛偷情,不然就是以帶大女兒外出畫畫為名,將女兒放一旁卻和呂男十指緊扣逛街幽會。

李女在家中和呂男偷情時,甚至不避女兒在場,多次當著5歲幼女的面和呂男做愛,並且還會在事後恐嚇女兒不可以告訴爸爸,不聽話的話就要打她,對大女兒也是如法泡製,2幼女被迫不能講,游男則一直蒙在鼓中,直到102年雙方離婚後,2幼女才將看到媽媽和呂男偷情的事告訴游姓中醫師。

游男聽後向台北地院提告求償100萬的精神撫慰金,法院審理期間,李女和情夫呂男均否認曾在李女婚姻關係持續中有越軌行為,呂男辯稱他是蘇花公路改善工程的技術員,平日在宜蘭工作,與李女分處兩地,根本不可能短時間來往地,李女也辯稱,小孩有說謊習慣,平時送小孩到幼稚園後,就到經營的推拿店工作,不可能有時間和呂男發生性行為及約會。

但2幼女卻對2 人行為做出大概描述,法官並找來家暴中心社工鑑定小朋友是否被教導說謊,最後證明小朋友不會憑空杜撰事實,於是法官乃採信2名小朋友的證詞,認定李女和呂男有逾越通常朋友正常社交界線,已侵害游男的配偶權,審酌雙方教育、工作等背景後,判決李、呂需連帶賠償游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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