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Google搜尋自己的名字,你會不會看到不想被別人看到的事情?(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歐盟最高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周二(13日)裁定,當個人基本權因個人資料公開而受損,且資料公開並不符合公共利益時,個人可要求谷歌(Google)刪除關於「以自己名字的搜尋結果」顯示的新聞報導、法院判決和其他文件的連結。
歐盟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源自審理一名西班牙男子要求谷歌撤除個人資訊。1998年,這名男子因積欠社會保險費,必須拍賣房屋還錢,他發現多年之後,還能在谷歌搜尋得到相關新聞報導,他認為自己已解決財務問題,所以在谷歌搜尋自己的名字時,不應該再出現這些報導。
歐盟最高法院指出,谷歌等搜尋引擎是「資訊控制者」,如果在搜尋結果顯示出個人希望在「一段時間後『被遺忘』的資訊」,便牴觸歐盟保護資訊的法律,除非谷歌等搜尋引擎可以證明「這些資訊符合公眾利益」,否則用戶可「以侵犯隱私為由」要求刪除。
此裁決意味著,對於用「人名」搜尋得出的結果,個人可以要求谷歌等搜尋引擎業者,刪除指向第三方(例如報紙)發布的「含有個人訊息的網頁連結」,例如法律案件或相關報導,這就是「被遺忘的權利」,如果業者拒絕,個人可請求法院或資料保護當局介入處理。谷歌對裁決結果表示失望,指出該公司需要花時間分析所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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