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時頭條/最高法院:不能僅以IQ高低作為執行死刑標準

▲最高法院判決佛羅里達州以智商分數高低作為處刑標準,太過僵化。(圖/翻攝自網路)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周二延續了一種限制死刑的趨勢:判決佛羅里達州以智商(I.Q.)分數高低來作為判定處刑標準的作法太過僵化,此一判決給被告提供了更多保護。

佛羅里達法律規定,智商高於70的人即屬於可執行死刑的範疇。阿拉巴馬、猶他與堪薩斯州也有類似法規。但最高法院指出,此一法規已屬違憲。

美國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5比4的表決結果駁回了佛羅里達州的裁定。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在判決書中寫道,佛羅里達州的作法忽視了現代醫學標準:現代醫學標準認為智商分數是一項不精確的衡量標準,不應僅憑智商分數來斷定一個人的智力情況。

甘迺迪說,當智商分數落在測量的標準誤差範圍內時,被告有權在量刑時提供有關其智力缺陷的其他証據。

此案中的被告霍爾(Freddie Lee Hall)在1978年夥同他人共同綁架、毆打、強奸及謀殺了21歲的新婚孕婦赫斯特(Karol Hurst)。他隨後又殺害了副警長科本(Coburn)。

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之前維持了對霍爾的死刑判決,原因是他的智商測試分數高於70。霍爾的家人及老師則指出,霍爾在很多時候的表現屬於「弱智」。然而, 霍爾 的智商分數因略高於70,即被佛州法律認定為「可殺」。

駁回佛州判決的5位大法官之一的甘迺迪說,佛羅里達州試圖對一個處刑,只因為他在智商測試中的分數是71而不是70。他表示,霍爾可能有、也可能沒有智力缺陷,但法律應給予他機會提供証明自己存在智力缺陷的証據,其中包括他在適應能力方面存在著終身缺陷的証據。

2002年,廣受關注的維吉尼亞州智障殺人犯阿特金斯(Daryl Renard Atkins)的死刑判決案,就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指出,智障犯人不應被執行死刑,理由是此舉違反了憲法第8修正案:禁止殘忍和不尋常懲罰。

然而,關於「智障」的定義為何,智商數字多少才算是「智障」,當中仍有極大的爭議。

也有人不讚同高院的判決,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就反駁說,第八修正案的內涵應由美國人民決定,而非少數法律精英。他進一步表示,智障是一種狀態,而非數字。

從1984到2001,全美有44名智障犯被執行死刑。2002年阿特金斯案件之後,截至目前,至少有100多件智障死刑案被免除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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