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事件頻傳,立院修正《刑法》提高罰金。(圖/記者賴映秀攝)
記者黃瀞瑩/台北報導
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過去10年,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總計37萬件。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以詐騙手法取得他人財物者,罰金上限將由1千元增加到50萬元。
《刑法》第339條修正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近年來詐騙手法囊括網路、電信、通訊科技,《刑法》第339條之4也規定,如果用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罰金最重將由3千元調高到10萬元,除此之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加重罰金上限至70萬元。如果利用被害人經濟處境不佳,獲取不法利益,懲處罰金最高也將由1千元調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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