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修法 實習生建教生納入保護

▲《性別平等法》修法,將企業實習生、建教生納入保護範圍。(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為了保障婦女工作權以及員工性別權益保障,立法院30日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未來如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性騷擾等規定,可處罰緩2萬至30萬,甚至公佈雇主姓名及公司名稱,並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性平法》雖然已經通過十幾年,由於未公告違法雇主而沒有實質的嚇阻效果,但職場上還是有性騷擾、性別歧視等問題。

同時,為了落實性別權的基本人權保障,不論是否支薪的建教生、實習生也增訂相關保障條文,將事業單位的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的民眾,納進法律適用範圍。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性平法》所訂的禁止性平及性傾向、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主管機關辦理《性平法》講習或宣導時,可以要求違法雇主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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