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信託負責金流業務的「台灣運動彩券」自2014年1月開始經營,期限將達10年。(圖/東森新聞)
記者劉康彥/台北報導
為維護政府發行運彩的公平性,並強化監管能力,以及受委託機構對內進行有效管理,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若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將處新台幣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運彩在2011年爆發主管監守自盜弊案,衝擊運彩銷售市場,導致盈餘撥入運動發展基金的數額減少,更影響弱勢族群通路商銷售。據《運彩發行條例》修正第1條規定,發行機構每年彩券盈餘應達一定比例,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以穩定運動發展基金來源。
此外,為加強控管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除現行不得「購買、受讓」運動彩券外,新增不得「兌領」一項。
同時新增第21條之1,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進而損害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利益者,將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結夥3人以上犯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較刑法342條背信罪更重,以收嚇阻之效。
至於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未來若發生涉及內控及管理重大違規事項,根據第22條修正,將處新台幣150萬以上750萬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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