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球案二審定讞 陳致遠有期徒刑6個月、張誌家4個月

2014年08月13日 10:57

▲張誌家已經改做鐵板燒。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13日二審宣判備受矚目的中華職棒第五次假球案,依詐欺取財罪判前職棒球星陳致遠有期徒刑6月、蔡豐安6月、張誌家4月、楊博任6月確定,皆可易科罰金。

職棒第五次假球案在2009年10月20週年總冠軍賽結束隔天爆發,國內一線球星曹錦輝、張誌家、陳致遠等人通通涉案,震驚社會,傷透球迷的心。當時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在2010年偵結後,將陳致遠、蔡豐安、張誌家及楊博任等依詐欺等罪起訴,曹錦輝則獲不起訴。

新北地院2011年6月宣判,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組頭「雨刷」蔡政宜、余則彬及張誌家、陳致遠等球員,共計23名被告被判1月15天到7年不等刑期,總併科罰金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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