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79年!李宗瑞堅稱:女喊舒服,起床還一起吃魚翅

2014年09月2日 23:24

▲李宗瑞性侵偷拍案,二審重判79年7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富少淫魔」李宗瑞涉嫌性侵偷拍多名小模、B咖藝人、夜店正妹案,2日遭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重判79年7月,最高執行30年刑期,羈押至今已逾2年的李宗瑞得知遭重判後,神情相當落寞,隨後被還押土城看守所,但他在庭訊過程中仍強調,與被害人都是「你情我願」,當下還有女方說「舒服」,或隔天起床還一起去吃魚翅,希望證明是「合意性交」。

李宗瑞爆涉嫌對34名女子下藥性侵,偷拍性愛影片後,曾因畫面外洩引起軒然大波。由於被偷拍女子包括括演藝人員、模特兒等,李宗瑞一度逃亡23天最後走投無路才出面投案,但李到案後卻只承認偷拍,否認下藥或性侵,並只願意就偷拍部分賠償每名被害人20萬元,換取雙方和解。

台北地院2013年9月一審認定,李宗瑞趁9名女子酒醉或不明原因昏迷加以性侵,依趁機性交罪判處李宗瑞18年6月徒刑,另偷拍17名女子性愛影片、照片部分,依妨害秘密罪判處3年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76萬元,民事部份則有12名被害人提出民事求償,法官判共須賠償1435萬元。

高等法院2日上午撤銷原本無罪部分,改重判30年徒刑,仍可上訴。二審開庭過程,李宗瑞仍堅持與被害人是「你情我願」的合意性交,因為影片中有女子喊「舒服」,事後甚至還一起去吃飯或上夜店,還有人隔天一早一起去吃魚翅,如果是性侵不可能會這樣。

但高院指出,多名被害人於偵、審過程中憤恨哭泣,擔心到無法入眠,甚至還對被害人肛交未遂,貶損他人尊嚴。另外還在性交過程偷拍,隔天再將影片傳給女方,行為心態可議。

高院認為,李宗瑞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且他理當要知道如果檔案外流的風險,恐造成被害人一生的傷害。如果當初沒有偷拍,就不會有檔案可以外流,因此部分罪責不輕。

▼李宗瑞提出證明,堅持合意性交。(圖/記者孫曜樟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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