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法拖了1年終出關 外資中資都可搶進台灣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4日通過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將轉送立法院審議,最快可望在年底就通過。草案預計開放線上儲值、線下實質交易服務及無實體交易匯款」,並規定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3億元,每戶儲值、匯款上限3萬元,並允許中國「支付寶」及其他企業來台設立分、子公司。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4日解釋。(圖/本報資料照)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4日解釋第三方支付法草案。(圖/本報資料照)

「第三方支付專法」談了1年多,今天終於送行政院會通過,草案預計開放「線上儲值」、「線下實質交易服務」及「無實體交易匯款」三種業務,並將採特許制,申請不限產業別、也不限執照張數。而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3億元,每戶儲值、匯款上限3萬元;儲值沒有幣別規範,外資中資都可搶進台灣。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會後出席記者會表示,3億元的限制是對外聽取意見後的結果,再經過審慎評估,「是共識也合適」,儲存金額規定3萬塊的部分,國內目前平均是1萬元左右,3萬元是足夠使用,但草案保留彈性,會隨著各界的需要,浮動來做調整,「會考察國外主要國家的發展趨勢來訂定,讓業者有更大的經營空間。」

保護消費者權益部分,曾銘宗則說,第三方支付業者在辦儲值的時候,會設立專庫來保護消費者,「第一個是信託、第二個是履約保證,有糾紛就可以保護消費者。」但專庫裡的錢,可以以一定比例投資低風險的產品,例如銀行存款或是政府債券。

對於中資例如「支付寶」是否能搶進台灣,曾銘宗表示,「假如他們有興趣我們會按照規定來辦理」,但是未來會對於中資與外資的管理訂定相關子法。曾銘宗強調,這間公司違反電子票證管理條例,在條例還未修正以前,他們就是「違法在先」,新法通過後也沒有溯及既往。

草案也規定,若業者儲值及匯款未取得許可執照經營,處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對於代收代付達一定金額未經許可經營,處5年以下刑責,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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