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怪怪的…男三度酒駕入監 四犯卻免關可罰錢

▲酒駕「三振條款」,黃姓男子四犯卻免關可罰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法務部去年頒布酒駕「三振條款」,針對5年內三犯者必須入監服刑,新北一名黃姓男子去年7月第三次酒駕被逮,被判入監4個月,審理期間他又酒駕第四度被逮,法院卻判定可易科罰金。法界表示,所謂酒駕三振條款只是一個參考,而且約束的是檢察官,法院可依個案自行判斷。

加強取締、提高罰責,就是希望減少酒駕傷害,但還是有人罰不怕。黃姓男子2010年第一次被抓到酒駕,當時被判罰金12萬;2011年他又被抓到酒駕,這回罰了7萬。2013年7月,黃男第三次酒駕被逮,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後來法務部頒布酒駕三振條款,5年內三犯者必須入監服刑,新北檢方因此不准易科罰金,黃男入監服刑。但在本案審理期間,2013年11月黃男第四度酒駕被逮,又遭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檢方不服卻又逾期未提抗告,形成「三犯入監四犯免關」的怪結局。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這個法務部的函令,參考拘束的是檢察官;第二,他本來就沒有第三次一定要關,其實是有些例外規定,只是說原則上第三次就要抓去關。」

過往單純酒測值超標案件多判刑6個月以內,並且可易科罰金,但刑法明定本刑為5年以下而受6月以下拘役得易科罰金,若達難收矯正之效者不受此限,3次酒駕符合難收矯正,這就是所謂酒駕三振條款。

三振條款屬於行政命令,法官有權依個案裁決,此案院檢各有考量,沒有誰對誰錯,但法界建議,對於酒駕屢犯者不妨強制要求車上必須加裝酒測儀器,從源頭斷絕酒駕上路的發生。(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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