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張韶涵與母親共同在95年間委託施姓包商裝修房屋,後來母女2人翻臉,都不願再付裝俢最後尾款,包商告上法院一審原判定張韶涵免賠,但二審認定裝修期間母女曾共同包商討論裝修事宜,賠定張需賠327萬餘元,全案上訴最高法院經審理,6日維持高院原判全案定讞。
▲張韶涵與母裝修房屋卻因2人翻臉拒付尾款,二審逆轉判需還款327萬元,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原判定讞。(圖/資料照)
施姓裝潢包商是在95年間接受藝人張韶涵母女委託裝修房子,但張母女後來翻臉,誰也不願意支付工程尾款,包商告上法院追討欠款400萬元,一審法官認為裝修議約是由張母和包商談定,裝修頭期款700萬元也是由張母先行支付,因此,判決張韶涵不需負責工程尾款支付,至於,她反控包商裝修造成漏水;求償700萬元一事,則是逾期提告。
全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後卻出現逆轉判決,法官認為,房屋裝修期間張韶涵不僅曾與母和包商討論裝修內容,且還曾母新一起選購家具用品,所以,張母僅為表現代理人,包商追對張女追討尾款自無不當,其應付包商尾款327萬餘元,而她向包商求償無理由。
案經上訴最高院,最高院經書面審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背法條之處,在6日宣判維持二審原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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