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揹負3條人命,張添銘逃過死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多次殺人的男子張添銘2年前假釋後又吸毒,在花蓮槍殺計程車司機;不過,最高法院認定他「非求其生而不可得」,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讓累計揹負3條人命的他躲過死刑。
1983年張添銘年僅15歲時,在餐廳打工與人發生衝突,拿刀砍死對方,但因為未成年,被輕判8年有期徒刑,5年後假釋出獄,同年卻又犯下殺人未遂案,再被判處2年6個月徒刑。
1990年他服刑完畢,1992年又在花蓮因為行車糾紛,槍殺車主何金成,犯下第二起殺人重罪,被判處無期徒刑。15年後張添銘獲假釋出獄,卻又因為染上毒品被列為通緝犯,期間又槍擊錢莊份子,再度犯下殺人未遂案。
101年1月,假釋中的張嫌吸毒後在花蓮市打電話叫計程車,途中他懷疑有仇家 追殺跟蹤,要陳姓運將開快一點,運將將車開到新城鄉地瓜園旁,張竟開槍殺死對方。
檢方認為他視人命如草芥,無法再矯正,將他起訴並求處死刑。本案一、二審皆判張無期徒刑,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認同花蓮高分院的看法,認為張嫌仍有改過遷善的可能,駁回上訴,依殺人罪判處張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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