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組織群顧問劉坤鱧。(圖/柯文哲辦公室提供)
記者劉康彥/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號召的部分監票員,陸續收到區公所選務人員通知,表示監票員若不在戶籍地投開票所監票,就無法投票。柯辦組織群顧問劉坤鱧27日下午解釋,指依照慣例,監票員本來就可請假回戶籍地投票,點名區公所選務人員不應「曲解法令」。媒體追問,是否覺得此舉刻意討好特定候選人?劉表示,他沒有辦法過度臆測。
劉坤鱧指出,有10幾位柯辦推薦的內監人員反映,接到區公所通知,若不在戶籍地投開票所監票,就無法投票,由於多數是首投族,不清楚法令規定,受到「訊息干擾」後心情很驚慌,一度考慮放棄擔任監票員。
他強調,台灣辦選舉辦了64年,這種情況每次都發生,應按照慣例讓戶口在A地的監票員,從執行選務工作的B地請假回去投票,大概到1至2小時就結束了,不應該有曲解法令的行為,呼籲區公所能儘速澄清更正,不要造成誤解與不安。他也提醒監票員,務必要參加選委會舉辦的講習,否則將會被取消資格。
至於是否在討好特定候選人?劉坤鱧認為,這只是若干選務工作人員曲解法令造成的誤解,柯辦只希望儘快更正並傳達正確訊息,讓選舉能夠順利進行,讓結果更具公信力,他無法過度臆測。
劉強調,根據《選罷法》第58條規定,投開票所有一半選務人員屬公教人員,第17條則規定,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他質疑「為什麼公教人員可以,我們聘的卻不行,不應該有兩個標準,因為通通是選委會聘的人員!」
此外,他重申,只要在台北市有戶籍,且在法定期限內姓名被列入選舉人名冊的監票員,其投票權益沒有受到任何影響,盼曲解法令的區公所工作人員儘速澄清,以免造成社會誤解。
《選罷法》條文:
第17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第58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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