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案訴訟,台東縣政府敗訴。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備受矚目的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8日宣判,法官認為縣府通過環評不合法,判決居民勝訴,縣府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應予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美麗灣渡假村公司在2004年與台東縣政府簽訂契約,以BOT方式對台東縣卑南鄉海灘地區進行開發,但引起當地原住民居民和環保人士抗議。2012年該案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環評審查不合法,撤銷縣府環評許可,不得動工。台東縣政府2月再度通過環評,3月以府觀管字第1020036513號准予復工,2013年當地居民聲請開發案於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的三個理由如下:
1.旅館興建與營運之過程可能造成空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權益之可能,當地居民即可認為具有訴訟權能,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即為適格之當事人。
2. 促參案件之主辦單位,無論其是否為「開發單位」,就代表或督導開發案件主辦單位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均認應迴避表決;但台東縣府環評審查會中有縣府官員,違反「應迴避未迴避」原則。
3. 環評審查結論是美麗灣公司履行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以及所附負擔之前提下,判斷開發行為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而無需進行第二階段環評,換言之,是假附條件通過之名規避第二階段環評審查,未研判原來開發狀態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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