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法最重罰20億關7年 蔣丙煌:亂世用重典

▲衛福部長蔣丙煌表示《食管法》修法是「亂世用重典」。(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食安問題重創台灣形象與消費者信心,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食管法》修正案,黑心產品若危害人體健康,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致人於死併科罰金2億元,法人部分則可再10倍罰,最高可達20億元罰金。衛福部長蔣丙煌晚間表示,此次修法是「亂世用重典」,未來會增加稽查頻率。

9月以來兩波食安風暴延燒,甚至危及執政黨九合一選情,經過9次朝野協商,立法院18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法,黑心產品若危害人體健康,除最高7年有期徒刑外,得併科8千萬元罰金,致人於死併科罰金2億元、致人重傷併科1.5億元,法人部分則可再10倍罰,最高可達20億元罰金。此外,如果業者不法所得超過罰金額度,法官還可酌量加重罰金。

蔣丙煌表示,修法概念是「亂世用重典」,目的是要罰得到、罰得重、罰得快,現今食管法已更嚴格;下游業者是否無辜要由司法調查,也會透過制定共同契約規範業者。

▲立法院長王金平多次主持《食管法》修法協商。(圖/記者賴于榛攝/資料照)

蔣丙煌認為,處理食安要做到「強化源頭管理」、「分流」與「三級品管」。一切從落實源頭管理開始,針對進口依目的分流管理,透過追蹤追溯系統掌握流向,強制開立電子發票有助未來勾稽資料,落實三級品管,包括一級自主品管、二級第三方驗證及三級政府稽查。

政府訂出鉅額罰金,為了避免黑心廠商脫產,《食管法》修正也規定,不法所得即使流入第三人,法院也可沒入與追繳;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份,並免提供擔保。廠商沒入、追徵或抵償的不法利得,未來也將納入食安基金來源,用以補助消費者團體提起訴訟的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也補助「吹哨子」勞工律師費、訴訟費,及特定食安事件的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未來食品廠只有食品的執照,不得從事非食品的製造、加工與調配,確定「分廠分照」原則;另外,食品添加物重大違法行為致損害消費者時,業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舉證責任從消費者反轉到業者身上,由業者自行證明損害非其所致,或已致力防止。

《食管法》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修正條文第2條之1)
二、 強化各級主管機關主動查驗之措施。(修正條文第5條)
三、 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負起自主管理責任;新增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強化自主管理措施。(修正條文第7條)
四、 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要求食品業者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及其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9條、第47條及第48條)
五、 分廠分照制度入法,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修正條文第10條)
六、 新增通過生產驗證或經公告生產系統之國內農產品,應標示生產農牧場或生產系統之規定,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對於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並供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修正條文第22條、第24條)
七、 明定主管機關為調查食品安全事件,得要求非食品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八、 食品業者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以供查核。(修正條文第35條)
九、 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修正條文第42條之1)
十、 針對攙偽或假冒等行為所處罰鍰額度,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達嚇阻不法意圖之目的。(修正條文第44條)
十一、 提高刑度及罰金,並刪除得處拘役或選科罰金刑之規定,避免違法者心存僥倖。(修正條文第49條)
十二、 明定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十三、 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之權力。(修正條文第49條之2)
十四、 食品業者因違法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56條)
十五、 增加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5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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