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少女追愛記 店長被「種滿草莓」不領情...提告性侵

▲高雄一名在撞球館打工的未成年少女愛慕店長,趁他睡覺時瘋狂親吻他。(示意圖/翻攝自網路/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少女2013年到某撞球館打工,擔任晚班吧檯服務人員,上班第一天就與林姓店長去吃宵夜,還到對方家過夜,讓店長隔天起床發現脖子被種滿「草莓」(吻痕),但她卻又在幾天過後提告性侵。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少女案發後身上並無明顯外傷,處女膜僅有舊撕裂傷,認定罪證不足,11月21日判林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未滿18歲的少女2013年5月17日到撞球館應徵晚班服務人員,20日開始上班,當晚便在店長住處過夜。她指控,自己當天消夜喝了2瓶半啤酒,雖然意識清楚,但全身無力,到林男住處後遭強制性交得逞,還被恐嚇說「我認識台南很多立委,如果有人讓我不開心,我拿刀拿槍都不一定」。

被告則供稱,他當天與原告吃完消夜,要叫計程車載她回家,她卻說去他的住處就好;到家後,他把床讓給她睡,要去拿枕頭棉被時,她就把他拉去接吻,但他知道對方未成年,所以把她推開,但隔天起床時,竟發現脖子上被種滿草莓,立刻衝出浴室指著草莓問,「妳幹嘛啊?!這樣怎麼見人啦,妳實在是...」。

被告再陳述,案發隔天少女休假,還邀他出來吃東西,但再過2天她去上班時,就顯得脾氣暴躁,不只亂罵「你們公司用未成年人可以上班超過12點嗎?樓上在打牌這樣對嗎?我報警抓你!」等語,還說自己不想做了;結果當天她下班還出車禍,將受傷的照片傳給他看,並吵著說要再去找他,林男只好再讓她來住一晚,但隔天她又消失不見,再過幾天他就接到少女與一名不明男子打來的電話,問說要怎麼處理她的事情,他問說要處理什麼事情?少女就說「好啊,到時法院見。」

與原告同時受雇的「小花」向法院證稱,原告曾提及很喜歡店長,她問原告「妳瘋了嗎?還沒跟人家很熟就喜歡他,有沒有搞清楚?」對方卻回答「不會啊,憑第一眼的感覺就喜歡上了。」由於證人還作證,原告在案發後仍與被告嘻笑玩鬧,與遭到性侵之常情不符,讓法官判處林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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