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綽號「禿頭」的男大生在夜店撿屍,並散布被害人裸照,被認為如同李宗瑞翻版。(圖/李宗瑞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陳姓男大生綽號「禿頭」,2012年邀約4名女大生到苓雅區夜店玩樂,對其中一名醉倒昏睡的女生「撿屍」,乘計程車帶回自己租屋處,拿出手機拍攝她性器官、胸部等身體部位照片7張,隨後進行性行為,更在事後四處向同學炫耀,且不諱言自己「抽動3下就射在裡面」,11月28日被高雄地院依法判刑。
根據判決書,陳男2012年與綽號「海綿」的男同學邀約4名外系女生,在10月10日國慶日當晚到夜店狂歡,隔日凌晨2時帶其中一名醉得不省人事的女生回家,實施趁機性交,並且拍攝裸照,事後得意洋洋地向「海綿」、吳姓、王姓同學出示淫照炫耀,傳到被害人耳裡,遭報警處理。
陳男出庭時向法院辯稱,原告事隔2個多月才提告,不符遭性侵之常情,且案發當時她早已清醒,可以抵抗、逃跑卻沒有,還待在他家過夜、聽音樂直到中午才離開,可證明是合意與他發生性關係。此外他還強調,「我當時不舉」、「我當時無法勃起」、「我當時有意圖,但是沒有辦法完成性行為」。
但法官審理認為,並非所有性侵被害人均會立即報警處理,他們或因驚恐、或出於羞怯、或害怕承受他人之異樣眼光、家人之擔憂及責難、或年幼不知處理應變,因而未能於被害第一時間報警提告,並非鮮見,另原告在性交當下雖因下體疼痛而短暫警醒,但因酒力未退,仍然乏力抵抗,不能因此證明是合意性交,而陳男自身不舉、早洩更非脫罪理由,因此仍依趁機性交罪判處他4年2月徒刑,偷拍部分依妨害秘密罪判處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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