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提款卡示意照,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羅姓男子前年9月搶走一名身障者的提款卡但並未提領,落網後警方發現提款卡內只有64元;羅男一審被依搶奪罪判刑8個月,但二審卻改依強制罪判處拘役20日,因為法官認為他並未逼對方說出密碼,是否有不法意圖仍有疑問,僅構成強制罪。不過,這個判決可能會引發爭議。
被告於前年9月在東區練武路附近一處公園涼亭內,搶走謝姓男子的郵局提款卡,並騎自行車逃逸,謝男報警處理。羅男落網後,警方發現他並未盜領,且被害人存款僅剩64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依搶奪罪判處羅男8個月徒刑,羅不服並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被告並未逼被害人說出密碼,也沒去提領,加上帳戶內只有64元,是否有不法意圖仍有疑慮,因此改依強制罪判拘役20日;全案可上訴。
我們想讓你知道…20天?乾脆判無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