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被羈押2年來,與之前模樣已判若兩人。(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淫魔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案,高院二審重判79年7月,性侵部分目前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而偷拍部分屬二審定讞,高院依妨害秘密罪,裁定合併執行3年2月,李宗瑞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22日)駁回。
民國98年(2009)起,李宗瑞在夜店把妹「撿屍」,對知名藝人、模特兒、通告藝人等34名女子下藥性侵偷拍,檢方起訴具體求刑30年,一審時,台北地院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刑18年6月,15個妨害秘密罪判刑3年10月,另恐嚇判拘役判40日,並要賠償12名被害人共1435萬元。性侵21人部分則判無罪。
二審時,高等法院認定李宗瑞對20名女子犯案,依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妨害秘密罪,判刑79年7月,不過,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有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賠償17名被害人共2745萬元,最高判賠受害人230萬元。
高院就妨害秘密罪部分裁定合併執行3年2月,李宗瑞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今天確定駁回,李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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